国家药监局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导原则
国家药监局发布通知,印发新版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导原则》,配套新修订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》落地实施。新《规范》将于 2026 年 11 月 1 日正式施行,本次修订同步废止旧版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》(食药监械监〔2015〕218 号)。
一、监管切换时间明确,11 月 1 日起全面启用新标准
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,药监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核查、上市后监督检查,均依据新修订《规范》,并按照新版《检查指导原则》开展判定与处置。
在 2026 年 11 月 1 日之前,监管部门仍沿用现行《规范》实施生产许可核查,同时参照新版《检查指导原则》评估企业对新规范的准备情况,出具整改建议。
针对 11 月 1 日前已受理但尚未开展现场核查,或是已核查、企业尚未完成整改、未出许可决定的生产许可、许可变更、延续申请,自 11 月 1 日起统一按照新修订《规范》实施核查。
二、一类器械备案后 3 个月内须现场核查
对于完成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的企业,药监部门需要在备案后 3 个月内,对备案资料以及企业落实《规范》情况实施现场检查。2026 年 11 月 1 日前完成备案但尚未开展现场检查的,11 月 1 日起统一按照新版《规范》执行检查。
三、省级药监制定监督检查计划,分阶段全覆盖
四、高风险品类需同时满足规范及附录要求
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,无菌、植入、体外诊断试剂、定制式义齿、独立软件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,除遵循新版《规范》外,还需要满足现行对应附录要求,此类品类配套的专项检查指导原则后续另行修订发布。
新版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导原则》同样于 2026 年 11 月 1 日施行,旧版食药监械监〔2015〕218 号文件同步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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